2008年4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随意一点烧毁森林140余亩
提醒:过失引起火灾也会被判刑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胡国财 颜继欧 配图:毕传国

  老黄怎么也没想到,只因一时“手痒”点燃田草,竟然酿成了森林大火,他自己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此检察官提醒,清明将至,谨慎用火,千万别因失火而让自己失去了自由。

  案情回放:
  3月3日下午2点左右,永康人老黄带着外孙女,来到女婿小李家的田里玩。小李正忙着做田岸,老黄闲来无事,见田里有很多田草,便上前捡拾放到田边的过道上。这时,老黄做了一件让自己后悔终身的事——他突然“童心大发”,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,点燃了这些草。
  当天的风很大,火借风势,马上就烧着了路边的田草。老黄赶紧和小李奋力扑救。但火势蔓延太快,不但没能扑灭,而且火还蔓延到了附近的芙蓉山,最终引发森林火灾。
  眼见着火越烧越旺,小李用手机报了警。
  当地出动了六七十名专业消防人员,再加上附近村民的支援,到当天晚上11点,才把这场大火扑灭。
  经鉴定,本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59.3亩,烧毁森林148亩,林木损失直接价值达8.2万余元。
  3月19日,老黄因涉嫌失火罪被永康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。

  检察官提醒:
  有些人认为,放火肯定是犯法,一时大意而失火却不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。其实不然。
  刑法第115条规定,过失引起火灾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2001年,浙江省公安厅、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根据该通知,“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”,就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批捕老黄,正是依据于此。
  如果有死亡3人以上;重伤10人以上;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;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;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,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等情形之一的,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另外,违反消防管理法规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其改正而拒绝执行,以致发生火灾,造成他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,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对此,检察官提醒:清明节来临,上山祭奠祖先的活动多了起来,在先人坟前烧纸放鞭炮极易引起森林火灾,因此提倡大家开展新型文明的祭祀活动。3月中旬至4月中旬,一般为森林消防戒严期。大家要遵守森林消防法规,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向所在镇(街、区)政府(办事处、管委会)报告。